第五章,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 浓雾 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四。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 宣传 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 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 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 工资 福利和奖惩事项,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地,市、县,市,区.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 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 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在执行任务时 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一 私自设立 迁移,撤销渡口的,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 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 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六 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 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 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