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勘验.检查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第五十九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清障施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清障施救队伍 清障施救队伍应当立即派出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后 及时组织清障施救,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必要配合,清障施救队伍应当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无条件清障施救 清障施救后.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障施救队伍的管理,对清障施救工作进行统一规范。监察,审计、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障施救工作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借清障施救之机向当事人乱收费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以及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物品 文书的、应当当场向当事人出具凭证。并妥善保管扣留物,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六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一般性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本部门专业人员进行.需要进行检验 鉴定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现场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和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 以及车辆维修单位维修记录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通讯记录、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无偿提供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 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三、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第六十五条。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证据 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时限可以中止计算,但中止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中止原因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中止时限期满后仍然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 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合法停放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相互配合、建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支付或者垫付通知.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不予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被保险人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需要医疗机构提供抢救费用清单或者向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七十条,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 使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