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 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 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 维修作业,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四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 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四十一条,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