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 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 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 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学校。第四十三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 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 根据需要逐步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十九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第五十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 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兼,职消防队员。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九,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 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春节 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