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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 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 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 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 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 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 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 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 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 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 企业名称,地址 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含量。重量 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 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 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 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 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 应当按照 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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