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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 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 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 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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