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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 车辆除外,第十八条。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 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 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 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 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 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 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 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 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 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 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 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 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 后位灯 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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