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二十六条、通行高速公路的所有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计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第二十八条、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收费站随意拦截车辆和从事其他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三十条,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三。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四,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五,辱骂、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 六.以各种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七.破坏收费设施、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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