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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省,市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五条。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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