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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经济 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 铁路机车除外.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 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条。省 市、县、含县级市 区 下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 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经济,技术政策和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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