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坚持宣传教育为主 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 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省 市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 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