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综合运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 建设,养护 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城市管理,旅游,园林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航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航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鼓励多渠道 多途径筹集航道建设资金、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五条,航道发展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畅通、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六条,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 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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