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第五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已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第五十四条。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产局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责令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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