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对私房落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十七条,江宁区 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 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所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第五十八条。尚未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应费用免收的优惠政策.本细则实行前已经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22日公布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