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 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 施工场地.广告 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 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建设 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 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市容环境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并有权劝阻 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城市管理。市容 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 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