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第十一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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