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 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 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 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 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 住房情况证明.四 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 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 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 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 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 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