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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 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 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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