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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 符合城乡规划的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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