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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 用地范围和面积 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 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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