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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赌博 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 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第四十六条、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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