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五 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九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第四十六条,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 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 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