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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四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第四十八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二.允许施工的时间.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五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六 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四十九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应当告知相邻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 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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