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条,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 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区的范围 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划定 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 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 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设区的市。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九十三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