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 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二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交接进行监管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七,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