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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 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 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三 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四 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三 取土、挖沙.四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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