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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 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 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 老年人可以拒绝,第十三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或者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 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第十四条.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第十五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 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 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征收,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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