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 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 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 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 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 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 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 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 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 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 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 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