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 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 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 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 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 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 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 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 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卖艺,躺卧,踩踏坐席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 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