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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 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村。居,民小组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进行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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