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务公开的期限.第十二条.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 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 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务公开应当做到及时、真实,全面、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其它临时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经常性事项各部门统一定于每月10日之前公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 在市政府网站或各单位网站上公开,并可增加其他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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