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 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人口稠密 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 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 由区、县 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八条。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 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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