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 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 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 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 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 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 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 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