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 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 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工商 价格 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第五条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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