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房地产需要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征收补偿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地产为抵押财产 货币补偿的,抵押人应当将征收补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三十条,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者改变用途时,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到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拟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已设立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向购房人明示该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或者解除抵押后方可销售,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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