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重庆市非接电式停车位监测控制终端技术条件 DB50/T 1020-2020
  •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编制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50/T-352-2020
  • 重庆市电动汽车简易型交流供电装置技术规范 DB50/T 1021-2020
  • 重庆市科技信息资源元数据描述规范 DB50/T 1013-2020
  • 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DBJ50-244-2016
  •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 重庆市邮政条例
  • 重庆市科技信息资源数据采集与处理规范 第4部分:个人信息 DB50/T 1014.4-2020
  • 重庆市城镇地质安全监测规范 DB50/T 1041-2020
  • 重庆市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商务价值行为认定规范 DB50/T 1048-2020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转让.中介,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单位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四。拍照.摄像。记录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二人 并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对不属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情节严重的 可采取在销售现场和办公场所公示违法行为.暂停楼盘销售。暂停其交易登记以及暂停其资产转移登记手续办理等限制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第五十四条、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项目的立项 规划 用地,预售许可,资质审批等予以限制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