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指派,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职工方通过推选等民主方式产生.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五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尚未建立工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九条,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其他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第十条,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首席代表的、应当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或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未建立工会的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出候选人、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人数占全体职工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平等协商。二 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四.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代表本方参加平等协商争议的处理、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除以上职责外 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平等协商会议,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平等协商情况 三.在平等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平等协商的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四。协调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保守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 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销或者罢免 协商代表因撤销,辞职等情形造成空缺的 应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第十五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