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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二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 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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