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 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代理、客货运输代理 船舶管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第二十七条、获准从事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可以接受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委托,负责对船舶营运。船员、机务、商务,安全等进行管理 按协议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港口业务经营者不得同时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 第二十九条 港口客运站、其他船票销售点,应当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代办业务.二,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三 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四,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五 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七。其他损害旅客合法权益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一条,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二.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 三。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船票。四 其他损害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可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 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但征用机关应对其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