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手续一并办理 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三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 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 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 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许可或者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二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五,违法收取费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 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十八条,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第十九条、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 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 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 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 相关投标无效,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 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 核准 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第二十一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