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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第四条 市、区县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五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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