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 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 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