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 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第二十四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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