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运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 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危险货物燃烧 爆炸、辐射 泄漏等、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 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 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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