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 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 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 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 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 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 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 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 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六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