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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充水试压或者预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热用户申请供热、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热用户有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热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 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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