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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渔港,是指专门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海洋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 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 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三,海洋渔业船舶。是指依法登记、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海洋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海洋捕捞辅助船和海洋休闲渔船等.海洋捕捞渔船。是指从事海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海洋养殖渔船 是指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的生产船,海洋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海洋休闲渔船,是指以海洋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捕捞 养殖,采集 观光,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海洋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四.涉渔 三无.船舶.依照、国务院对清理 取缔 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署缉发,2021。88号,等认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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