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数额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章可以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 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第四条 规章设定罚款数额.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数额的罚款.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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