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 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 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 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六。为老。弱 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 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 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刻划 涂画、张贴、悬挂物品,四、乞讨 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六 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 乘车凭证乘车的 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