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增城开发区发展需求 将产业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紧缺人才纳入市级人才需求目录.支持增城开发区申报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重点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人才奖励制度.人才公寓、人才培训机构、人才交流机制.引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等方式.为人才提供户口迁移,住房。培训交流。就医,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和保障,增城开发区人才保障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公布,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科技。教育资源向广州科教城集聚.在广州科教城周边布局高新技术企业与机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集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研发和创业孵化于一体的国际一流科技教育融合发展区,打造产业人才和技能人才高地,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市人民政府支持增城开发区建设国际化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区。将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聚集区纳入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培养高地.探索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对港澳台及国外创新创业人才施行签证、工作 居留.税收。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人才政策、营造国际化的人才工作生活环境,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依托省、市。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推动政务数据归集、互联互通和智能复用,提升行政效能和数字化应用治理能力 管委会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制定和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指南.并对清单内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一门受理、一网通办,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集成服务模式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第二十九条,增城开发区支持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推进国际贸易一站式服务、为人员往来和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条件。提高通关效率 降低通关成本 鼓励口岸查验机构入驻增城开发区。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银行,保险、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增城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为增城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的金融体系.管委会应当建立政银担保风险共担机制、推动增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功能升级。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工具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城开发区建设、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专项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第三十一条.管委会应当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会同税务机关明确办税流程指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落实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来增城开发区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或者海外科技专家进出境所携带的自用物品以及科研,教学物品,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通关便利并落实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管委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 听取市场主体意见 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等服务。管委会应当制定促进政策,推动在增城开发区设立金融.法律 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增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增城开发区应当营造开放包容,崇尚创新的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对新技术 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增城开发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先行先试 宽容失败,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